此次下发的《指引》共九十七条,近两万字,需要关注内容主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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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方式与公司特点相匹配
《指引》指出,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式包括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上市公司应当根据实施股权激励的目的,按照股票交易上市地监管规定,结合所处行业经营规律、企业改革发展实际、股权激励市场实践等因素科学确定激励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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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力度加大
《指引》明确,中小市值上市公司及科技创新型上市公司可以适当上浮首次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权益数量占股本总额的比例,原则上应当控制在3%以内。公司重大战略转型等特殊需要的可以适当放宽至股本总额的5%以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权益授予价值,根据业绩目标确定情况,不高于授予时薪酬总水平的40%。股权激励对象实际获得的收益,属于投资性收益,不再设置调控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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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进严出”科学考核
《指引》指出,权益授予环节的业绩目标水平根据公司发展战略规划,结合计划制定时公司近三年平均业绩水平、上一年度实际业绩水平、同行业平均业绩(或者对标企业50分位值)水平合理确定。股权激励计划无分期实施安排的,可以不设置权益授予环节的业绩考核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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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入分期授予 鼓励人才持续激励
《指引》引导企业分期实施股权激励,明确权益授予后至少锁定两年,解锁后在不低于三年内分批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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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科创板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
《指引》允许尚未盈利的科创板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允许科创板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低于公平市场价格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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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企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将提速
数据显示,自国务院国资委2019年11月印发《通知》至2020年4月底,合计共有21家中央企业公告股权激励,同比增长31.25%。今年以来宝信软件、昊华科技、卫士通等上市公司相继公告拟实施股权激励。
相关负责人指出,在国务院国资委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的基础上,此次发布的《指引》进一步细化了央企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实施规则,有助于上市公司更好地制定并实施股权激励,提高股权激励的可操作性,未来央企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或迎爆发期。